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升检测能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结合住建厅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正常开展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情况;
2、检测试验环境条件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情况;
3、质量管理体系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
5、试验检测程序、方法及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情况;
6、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台账等技术资料的建立情况;
7、按要求实行检测数据上传情况。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
3、生产设备的日常运转管理情况;
4、企业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的控制情况;
5、企业内部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6、生产现场原材料及混凝土产品质量情况;
7、技术质量资料档案建立情况。
三、检查重点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是否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检测业务或挂靠资质从事检测业务的行为;是否有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资质对应检测业务开展工作的要求;
3、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从委托、收样、试验到报告审核、批准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检测人员未取得检测岗位证书而从事检测工作或签署检测报告的现象;
5、是否严格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上传检测报告;
6、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准确,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或检测原始记录不真实、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任意编造检测数据的现象;
7、检测台帐是否完整,检测不合格结果是否按规定建立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是否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及生产需求;
2、试验室主任、试验检测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检测人员未取得检测岗位证书而从事检测工作的现象;
3、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严把原材料(尤其是砂、石材料)质量关,进场原材料是否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
4、配合比设计及调整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任意调整配合比、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一致的现象;
5、出厂检验是否弄虚作假,是否存在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编造检测数据的现象;
6、是否存在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从各地所有受检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检查采取现场查看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追溯至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五、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于9月20日前对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形成记录以备查阅。
(二)市州督查。市州、县区住建部门应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请各市州住建部门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今年以来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监管情况书面报省住建厅。报告应同时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客观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同时结合实际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省厅督查。在企业自查自纠、市州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住建厅将组成督查组对全省各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督查时间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责令整改。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过程存在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等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检测结果有效性的,应责令暂时停止该项检测业务,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质量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产品生产质量的,应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包含暂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追溯检查。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且已供应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的,应追溯至施工现场并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验证。
(四)结果通报。检查结束后,省住建厅将对本次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结合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品质工作,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
(二)请各市(州)住建部门指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联络专项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住建厅质安处。
联系人:张敬仲、王国钰
联系电话:0931-8929759(传真)
附件: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2.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