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敦煌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是:Dunhua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DCA.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敦煌市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新型建筑材料和教育培训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反映建筑业行业的动态和会员关心的难点问题及其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城市建设步伐,为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敦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敦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敦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敦煌市辖区范围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甘肃省敦煌市沙州南路561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建筑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敦煌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推进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3)指导和帮助协会会员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评选工作,坚持工程质量标杆示范引领,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做好敦煌市“莫高奖(拟定)”评选,做好建筑工地“三优一文明”评审,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施工员等评选工作;参与建筑企业工地达标评估,协调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做好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审核。
(4)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工作。
(5)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6)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市场信息;做好行业培训,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推广与应用。
(7)发展同周边城市建筑企业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8)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有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常务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基层党的建设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