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执法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全面实施,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完成的行政许可案卷和按一般程序作出并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评查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五)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到位;(六)自由裁量权行使、查审分离、收缴分离执行是否到位;(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票据使用是否正确;(八)是否依法准确告知救济程序的途径和时限;(九)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十)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十一)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备;(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评查标准
评查标准按照《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标准内容请在省住建厅网站(http://zjt.gansu.gov.cn)厅发文件栏目中自行下载。
评查结果按分值评定,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评查方式
此次案卷评查分为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评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卷宗、座谈讨论、调查核实、集中评议等方式,对案件办理程序、事实认定、执法依据等进行评查。
(一)自查阶段(5月13日—6月10日)
各单位对照案卷评查的内容、标准及赋分情况,逐项逐卷进行自评自查。省住建厅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处室、单位自行组织自查;各市(州)住建局组织本单位及其县区住建局的自查工作,加挂城管执法局牌子的单位应当包含其城管执法相关案卷;兰州市城管委和嘉峪关市城管执法局组织本单位及其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的自查。
各单位自查后,形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样表见附件1、2)并填写《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报至省住建厅。
联系人:任佳丽 0931-8121353(兼传真)
陈正龙 0931-8929744
邮 箱:8461936@qq.com
(二)抽查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省住建厅成立案卷评查工作组,对全省各市州和部分县区的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比例根据执法案卷总数确定。
(三)整改阶段(7月1日-7月20日)
省住建厅将对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纠查、限期整改。整改内容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重点,对整改问题再次出现的,按照评查标准双倍扣分。
五、结果运用
评查结束后,省住建厅对评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向全省住建系统公布,并抄送省司法厅。对组织有力,执法规范、案卷制作标准、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评比优秀的案卷作为示范案卷,在全省系统内进行推广;对案卷评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在评查工作中组织不力,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重要内容。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严密组织,精心准备。按照这次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州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负责组织好本地区所属县区对应各单位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切实做到严密组织,精心准备,确保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事求是,总结完善。各地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馈。对各地在开展案卷评查过程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将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以此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附件:
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行政许可)
2.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行政处罚)
3.甘肃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统计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3日